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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电子竞技协会章程
2007-3-17 17:3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金华市电子竞技协会简称“金电竞协”,英文译名“JINHUA E-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JHESA”。
  第二条 浙江省金华市电子竞技协会属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是金华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据《体育法》,团结全市电子竞技工作者、运动员和电子竞技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市电子竞技事业的各届人士,推动电子竞技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电子竞技协会组织的活动,增进与省内各地市电子竞技协会、电子竞技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体育局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具体的业务范围:
  (一) 在全市范围内对本项目的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开展工作;
  (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竞赛规则;
  (三) 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代表队;
  (四)  加强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集训和培训; 
  (五) 组织协调本项目的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电子竞技运动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工作;
  (六) 制定本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训练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七) 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电子竞技事业积极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八) 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浙江省金华市电子竞技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或申请举办全市性比赛;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有义务提供场地和设备以及为协会组织的活动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有关手续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的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必须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 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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